2022年6月8日是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也是中国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值此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有2例与疫情期间我国进口冷箱货物密切相关,具备以下特点: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促进国际航运复苏和贸易稳定发展。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在运输合同承托双方之间合理分摊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交易成本,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下为案例介绍:
案例5:大连凯洋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一审案号】(2021)辽72行保16号
基本案情:
2020年底,因大连市突发境外输入型新冠肺炎疫情,凯洋公司通过马士基公司海运进口的10个集装箱冷冻海产品,滞留大连港数月,超过了马士基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凯洋公司在办妥各项手续主张提货时,马士基公司要求其支付滞箱费189万余元,否则拒绝交货。凯洋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马士基公司立即向其交付货物。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审查认为,凯洋公司提交了人民币200万元的现金担保,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马士基公司立即向凯洋公司交付案涉集装箱货物。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产生了重大影响,滞留港口的货物出现爆炸式增长,导致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滞箱费纠纷频发。2021年初,大连海事法院受理近30件关于集装箱滞箱费的海事强制令申请。法院灵活运用海事强制令,打破僵局,加速了滞港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的流转,将船货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并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保护了航运公司的合法权益。后续相关纠纷多数通过和解或者法院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法院还进一步就加快进口货物检测进度、加大相关费用减免力度等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获得高度重视和迅速采纳。法院以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促成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和生产加工等一系列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为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强大助力。
案例6: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与百鲜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闽72民初165号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5日,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自阿根廷运输装载于集装箱的冻鱿鱼至中国福建马尾港,收货人为百鲜公司。因自2020年下半年起,境外进口至福州马尾港的冷链货物实行新冠病毒检疫措施,案涉货物于2020年11月6日运抵中转港厦门时先行卸下,直至2020年12月21日才运抵目的港马尾。双方就中转期间额外产生的集装箱滞留费用的负担发生纠纷,马士基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要求百鲜公司承担全部费用。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运输合同确因目的港疫情防控因素而无法正常履行,马士基公司将货物安全存放在目的港的邻近港口厦门港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第13条的规定,其本可以主张已履行完毕货物运输合同项下义务,且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其仍坚持等到目的港具备卸货条件时,继续完成支线转运任务。马士基公司因疫情防控承受了额外成本负担,百鲜公司作为收货人,从马士基公司提供的海运服务中实际受益。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措施对集装箱货物中转滞留的影响以及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的受益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百鲜公司补偿马士基公司集装箱中转港滞留费用的50%。一审判决百鲜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补偿款,驳回马士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公平原则,合理认定中转港集装箱滞留费用数额,并判定双方对因疫情防控在中转港额外增加的履约成本和费用予以分摊。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案对航运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坚持等待目的港具备卸货条件后完成运输合同全部义务的行为给予了正面评价和司法支持,在目前航运经济遭受疫情巨大影响的背景下,对鼓励航运企业恪尽职守、促进航运复苏具有积极作用。判决合理确定相关费用数额,平衡船货双方利益,依法保护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疫情影响下国际贸易顺畅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